千千专题|“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上)
千千职场性骚扰专题,从个案到群体调查报告,带您了解职场性骚扰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推出了实用型的职场性骚扰自我培训及应对指南。
从今天的推送开始,我们将把视角切换到法律视角。今天,我们选取了深圳山木集团总裁宋某强奸女员工案这一个案,带大家一窥该类案件的办案经过,并深入剖析其社会影响、从法律角度进行总结与思考。
罗云(化名),女,1988年出生,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
宋某,男,1964年出生,山木集团前总裁。从2005年起,因其连续6次出现在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观众席,其被冠以“吊带胡须男”之称而为公众所熟知。
山木集团有一部多达280条的《山木基本法》用来规范员工的一言一行,在女员工正式工作以后,她们与公司有关的一切都被严格限制在山木基本法里,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对她们从头到脚的仪表形象细致入微的规定:进入集团后失去原来姓名,全部改为新名字;梳开刘海露出前额,不允许烫发,穿高于3厘米的高跟鞋,总部穿黑丝袜、分部穿肉色丝袜。另一部分则是对她们言论、行为甚至思想的管制,她们被要求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手机关机,员工之间不允许互相打探对方真实姓名和收入状况,女员工在两年内不允许恋爱,禁止将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泄露给外人。这就是山木集团确立的企业文化,员工必须接受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奴役,内心要确立绝对服从总裁的理念。
2010年5月3日,罗云提出辞职,集团总裁宋某多次挽留,均被罗云拒绝。当晚7点半左右,宋某以“打扫卫生”为名将罗云带到其公寓房间。进去后,宋某并未要求罗云打扫卫生,而是劝罗云不要辞职。罗云不肯,宋某很恼火,开始威胁、恐吓她。慑于总裁淫威,罗云很害怕,不敢反抗。之后宋某开始动手解罗云的制服衣扣,并不断用言语威胁她。脱光衣服后,宋某拿出随身带的相机给罗云拍了四张照片,后两张拍的是下体。拍完照片后,宋某又强行与尚在月经期的罗云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罗云报案。
本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罗云4205.87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罗云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于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4月底,罗云提出辞职,未得到批准后继续留在山木集团工作。
2010年5月2日下午,罗云通过面试与某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2010年5月3日下午,罗云向宋某提出辞职,宋某极力挽留,遭到罗云拒绝。当日晚7点半左右,宋某将罗云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罗云未果后,即提出罗云身上充满了负能量,影响别人,要罗云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某驾车载着罗云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某公寓房间。进门后,宋某叫罗云脱裤袜洗脚、打扫卫生。期间,宋某继续挽留罗云,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罗云拒绝后,宋某用自己的手机假装打电话给一个叫“小三”的人在半小时内赶到老地方,后恐吓罗云如坚持要辞职就叫人来把她“掳走”或“发生别的什么事”。罗云赶到害怕,假称不会辞职了。宋某将罗云领进卧室,动手脱罗云的衣服遭到反抗,宋某继续威胁叫人来,罗云被迫脱掉衣服并按照宋某的指令摆了姿势让宋拍裸照,宋某还恐吓罗云说这些照片放到网上后果会怎么样。宋某在罗云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来一条蓝色浴巾铺在床上,让罗云躺在该浴巾上,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罗云下体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罗云发生了性关系。
在男友的劝导下,罗云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某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罗云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罗云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宋某的STR分型一致,同意认定几率大于99.99%。
在将涉案照片悉数删除处理后(后经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宋某相机里的数据已经没有办法恢复),案发后的第二天,宋某叫下属拆除了其办公室两台电脑的硬盘。当日中午,宋某离开深圳,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参加高职院校校长培训班。
2010年5月12日,宋某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查扣了宋某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5月13日,宋某被刑事拘留。当晚,宋某因“强奸门”事件辞去了山木教育集团总裁的职务。2013年5月21日,宋某被批准逮捕。此案一经媒体曝光,随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多数媒体和网民均对受害者罗云表达了同情和支持。
2010年5月2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题为《山木王朝——性侵害疑云中的山木集团调查》的深度报道,详细披露了山木集团奴役、压制、歧视员工的“帝王后妃式的企业文化”。报道也让公众了解到受害者其实远不只罗云一人,而是多人,既有性骚扰也有性侵害,只是许多遭受侵害的女员工事后慑于宋某的权势和淫威,没有人敢像罗云那样站出来讨要公道。
2010年9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罗云在千千律所代理律师帮助下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除要求追究宋某强奸罪刑事责任之外,另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赔偿损失。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4日,本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被害人罗云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罗云4205.87元。
被告人宋某表示不服,在看守所里自书了长达7页的上诉状。在上诉书中,宋某自认自己“道德层面不检点”,并说自己“性能力较弱”,同时坚称罗云并未反抗,强奸事实不成立,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云的诉讼请求。2011年1月4日,宋某委托其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11年1月6日,山木集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展示了宋某在看守所中所写的上诉书,并由其辩护律师解释了所谓的本案证据疑点。其辩护律师辩称,虽叫不出真实姓名、没存过手机号,宋某与罗云仍有私交;而宋某则在手写上诉书中提及,删除相机中5月4日前所有照片,是因为此后在北京党校学习,党校风景太美、常人不易进入,因此要把相机清空,拍下党校美景回来与人分享,并非删去拍摄罗云裸照的证据。同时,山木集团还安排了三名老员工出席新闻发布会陈情述说,意图颠倒黑白,将罗云捏造成一个私生活混乱的不良女性,以达到转移公众视线,为宋某强奸行为开脱罪责的目的。与此同时,宋某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单方申请,要求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测谎机构对其本人及罗云同时进行测谎测试,对案发当晚的双方陈述进行专业测谎。
为对山木集团新闻发布会上歪曲的事实作出回应,同时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剖析本案,2011年1月14日,千千律所邀请11位国内知名的刑法、妇女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以及社会学专家在北京召开了本案的专家研讨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宋某上诉理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证,对于一审判决基本表示认可,但认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偏轻。
2011年6月28日,本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宋某提交的要求单方测谎的申请,法院未予采纳。庭审中,宋某坚决否认强奸罗云的事实,认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辩护律师也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妄图替宋某开罪:1、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判决在推理过程中所依据的论点、论证是错误的,缺乏对事发当时罗云的心态和表现的分析,分析中提出的论点、论证与事实不符;2、用事实和技术鉴定来查明罗云陈述和宋某供述的真伪,申请测谎是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具体表现,而且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有判例可循;3、被告人向二审法庭出示的《关于“掳走”的释义》及《证明》,证明“掳走”是皖北地区常用的一个贬义词或中性词,“掳走”为在山东临邑方言中不适用,地方方言使用“弄走”一词,以此来证实作为山东临邑人的宋某根本不会说“掳走”一词,故被害人罗云在陈述中提到的“宋某叫人把她掳走”的不真实性。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出庭意见为:1、本案一审法官从感情基础(包括事前、事后)判断当时的案发情况,这样的推断是有理由的;以测谎形成的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2、关于宋某与被害人罗云之间的是否存在感情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包括宋某所说的感情都是宋某的一厢情愿,整个过程中没有得到被害人罗云任何的主动的回应,二人之间根本谈不上是情侣关系。3、案发后,被害人罗云回到住处,是宋某先送她回公司打卡,然后再回自己的住处,回到宿舍大约晚上十点半,同事们都看到罗云的情绪不太高兴,而且这些证人均与罗云住在一起,她们描述的情况是最真实、直接的。包括后面罗云给男朋友不断打电话,还有XX(罗云的室友)描述打电话、哭泣等情况看,罗云对自己整个被侮辱、强奸的过程描述的非常清楚,包括暴力威胁,包括让罗云摆什么样的姿势供宋某拍照,还有让罗云举手说我愿意继续留在山木公司工作,这个过程的描述是真实自然的。4、罗云男友的证言及其同事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案发后,罗云及时将情况告诉了同室的女友和自己的男朋友,并且第二天早上六点就报案了,现有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被害人罗云陈述的真实性。5、被害人罗云脱离宋某后情绪显得完全不一样,非常痛苦,宋某“双方自愿”的解释没有证据支持,是罗云自己选择报警的,没有立即报案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强奸案对于受害妇女心灵的巨大影响,最终她有了权衡,并勇敢的站了出来。6、辩护人还犯了一个错误的逻辑,罗云如果为了想和男朋友分手而说自己被强奸了,可以找其他更好的理由,根据常理不太可能拿完全损害自己清白的事实作为借口。7、被害人说宋某有言语上的威胁和行为上的威胁是可信的,宋某强行删掉当晚相机里的卡片数据只保留了案发后第二天的数据可以从侧面印证其做贼心虚。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云的代理人,千千律所律师补充了两条意见:1、宋某所说很多内容不符合逻辑,他说跟罗云有感情基础,但一审时他却说自己不知道罗云的真名,辩护人认为不知道真名太正常了,如果同事之间不知道真名倒没什么不正常,但宋某说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不知道爱人的真实姓名这根本说不过去;罗云与宋某没有密切交往,所谓的买脚气水,还有在健身房说他们俩关系密切,以及在办公场所偶然相遇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关于帮罗云交罚款的事情,山木集团很多事情都要付款,难道罗云一次未交罚款就跟宋某有关系?反之,如果双方有感情的话,罗云为何提出辞职,宋某对罗云辞职的原因一直避而不谈。2、宋某供述罗云是为了钱,但一审、二审中,罗云自始没有对宋某提过任何要求,如果罗云是为了钱,为什么不先把钱拿到手再跟宋某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罗云是为了钱,明知宋某身价不菲,为何只要区区的5000元?而且罗云自始至终都没有向任何人索要过这5000元钱,证据当中的这笔钱还有2270元钱都是罗云自己的工资,而且是在2010年5月8日案发后第五天才给的,明显宋某是在撒谎。3、辩护人说罗云为何到处说自己被人强奸了,这更是荒谬,被人强奸了还不能主张权利?同时也反证罗云所述的真实性,有谁会自毁清誉?更何况她也知道说假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将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被害人罗云是否自愿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其二,宋某有否使用语言和拍摄裸照等行为威胁罗云使其不敢反抗?其三,没有马上报案及事后收到钱的事实,对认定刘某不自愿与宋发生性关系有否影响?
合议庭结合相关证据,经评议,最终认可了罗云关于上述三个问题陈述的真实可靠性。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1)宋某将罗云带至案发现场,是因为罗云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某的挽留,这一事实可以排除罗云想通过宋某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2)罗云案发后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某性侵犯,并选择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可以排除罗云想从宋身上获取金钱好处的动机。(3)罗云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除非有其认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不可能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罗云陈述宋某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某电话通话记录和宋某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作出合理解释:打电话和拍裸照都是宋某用来恐吓罗云的手段,只要使罗云内心产生恐惧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电话确实发生和从照相机里查到裸照才能认定罗云陈述是真实的。只要罗云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1)罗云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内心很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公开个人隐私,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表现犹豫是正常的。(2)山木公司汇到罗云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资,多出部分可能是宋某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能以此认定罗云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某发生性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二审法院认为罗云的陈述真实可信,其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形成了证据链条,证实了宋某借打扫卫生为名将罗云带到案发现场,并利用罗云对现场的陌生、偏僻环境,采用假意打电话叫人来对罗云不利的方式恐吓罗云,使其不敢反抗,后又逼罗云脱衣服被其拍摄裸照,并以将裸照放到网上进一步威胁罗云,最终达到奸淫罗云的目的。
据此,2011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宋某强奸罪名成立,驳回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二审宣判后,宋某的情绪十分激动,竟称判自己有罪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更令人发指的是,“山木集团受到某种侵犯的女孩绝不止她(指罗云)一个,这一点当地报社的记者都可以作证。”报社曾经接到过一位名叫黄金小月的女子投诉,称2003年她曾在深圳山木集团公司工作,当时也是打算辞职,临走前宋某也将她叫到了一个公寓进行性侵犯,还有录音为证。这是黄金小月的录音,黄金小月说她的事发生了几年了,她没敢报警,现在黄金艾伦的事情发生了她又想起了自己的遭遇,她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她当年被性侵犯的事进行侦查。另外还有一位姓李的女子也曾在2008年3月报过案,说宋某对她实施了性侵犯,但当时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没能认定”。
而在本案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宋某强奸另一被害人李某,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因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宋某也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也未认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场性侵害案件,发生在老板与女员工之间,其本质是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通过权力控制、心理控制和精神强制的方法和手段,最终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当罗云提出辞职时,宋某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对罗云实施性暴力是展示自己权力控制的有效手段。这种权力控制比一般性侵案件中的肢体暴力手段更容易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和无力感,因为它奴役和摧毁的是被害人的精神。
宋某案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说事拉理”栏目以及《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检察日报》等多家报刊媒体都相继对本案的每一次最新进展进行了及时的跟踪报道。也正是在各路媒体的共同关注下,山木集团奴化员工的企业文化被一一揭示在公众面前。
山木集团有一部公司内部的最高准则——《山木基本法》,《山木基本法》光是罚则便多大280条。如,规定员工上班时间手机要关机,负责稽查的人会不定时“抽打”电话,没关机就罚款;员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如有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工资条用电子邮件传送,自动设置“打开一次即删除”的功能,员工无法保留。“公司看起来像一个家族。每个年轻人进去,都要取一个新的名字,复姓‘黄金’,之前的一切身份和关系都被遮蔽了。甚至,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黄金’名字也要重新取。”“在总部,鞋跟规定达5厘米。从发型、首饰到指甲修饰,‘基本法’详尽作出了规定。此外,总部的女孩们一律要穿黑色丝袜” 。“周一上午,从早上9点33分到下午的三四点,是整个深圳区域冗长的员工大会,深圳下辖的分校在线观看。集体唱《山木之歌》、员工背诵《山木服务宣言》和《羊羔跪乳》”。“每次大会都会有半小时总裁讲话环节,宋某会如哲人般讲‘做人的道理’及其近期活动。他的旅行、他和一些‘高层领导’的会见,都被做成视频和PPT,给员工们展示。” 通过规章制度建构的企业文化仪式,“消除负能量”的叙事符号,违反规章制度就罚款的惩罚机制,权力与服从的关系模式逐渐建构起来。“深圳山木的员工几乎全部住宿舍。”“在山木,非管理层的女孩大多才二十出头,刚刚毕业,二十四五岁算大龄。九成左右女孩没有男友,甚至从未恋爱过。‘山木基本法’禁止她们在入职两年内恋爱,严禁男女同事的恋情。”“掌管着宿舍钥匙的宋某,女孩们锻炼态度如何、多晚睡觉、打电话多不多、与男友关系如何,他一定会知道”。久而久之,员工习惯了这种行为模式,不想丢工作的员工不敢反抗,想反抗的员工提出辞呈等待批准,而不符合上司意愿的辞职者,会被以新的名义规训或惩罚。久而久之,肉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奴役的公司员工也就日渐丧失了基本的人格,服从宋某个人权威成为唯一的选择,也就为宋某实施性侵打开了方便之门。
社会公众对以罗云为受害代表的职场性侵害事件,大多表达了对这种职场潜规则的默认和无奈,也表达了对罗云等人敢于站出来揭露犯罪“义举”的钦佩,同时也有一些公众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为什么案发当时,罗云不能像烈女一样以明确的拒绝逃脱噩运?从某种意义上说,宋某强奸罪名成立,获刑四年,对打破职场这种卑劣的潜规则具有重大的标杆意义:既惩罚了犯罪者,也有效保护了敢于挺身而出的受害人,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案对于推动企业建立职场性骚扰、性侵害的防范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以下为网友对本案的评论摘选:
★ 宋某事件并不是以前没有发生,只是发生后,受害女员工也怯于山木集团这个大环境、这个企业生态,而采取了逃避与息事宁人的做法。
★ 宋某之所以频繁采用恐吓手段对付可能反抗的女员工,也离不开山木集团“有组织的行为”,为他提供“黑社会式的保障”。
★ 山木集团女员工较企业集团来说,是相对弱势的,而且观念薄弱、维权意识差,这才让宋某毫无顾忌。
★ 可以充分相信,受害女员工并不是因为金钱而选择了回避,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无奈,是一种处于底层普通员工的群体性无奈。她们当然渴望伸张正义、驱除邪恶,但她们中的大多数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默默地忍让。这种群体性的选择行为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罗云”站出来,我们更希望有更好的社会环境与更多的条件鼓励“罗云们”站出来。
★ 罗云为什么要单独跟宋出去?她为什么不拒绝,为什么不反抗?宋某那么有钱,买春就可,干吗要强奸?
★ 到底是优秀的现代企业管理还是强加个人崇拜的“邪恶”模式?山木集团是否因“山木事件”而被打上畸形的烙印?一方面,领袖文化不能盲从,企业文化也需要依法建设。
★ 要是山木集团能够从法制层面来建设企业文化,而不是完全依赖于宋某的个人意愿,山木集团的悲剧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 长期以来,一些无良老板抓着了女下属爱面子忍气吞声的弱点,对漂亮的女员工或威逼利诱,肆意侮辱却屡屡得逞并逃脱法律的制裁。一项调查显示有65%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场合、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来自上司、同事的性骚扰占20%;而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妥协退让才是导致性骚扰频频光顾的首要原因。宋某获罪表明,只要女性敢于用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职场的潜规则是可以打破的。
★ 在各式各样的被迫的情况下,我一次又一次地回忆这件事情,真的很痛苦。虽然现在我身心疲惫,但我仍要站出来。我们公司跟我有同样遭遇的人不止我一个,我要让全国的女孩子都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我也要让全社会看到,公正还是在的。我要的就是一个清白。我可以为我说的话负责,我也不会退缩!(罗云参加案件专家研讨会上的自述)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七月,是毕业季、也是入职季。从学生蜕变为独当一面的职场人士、再到慢慢建立起自己的事业,这个过程,是令人期待的。然而在职场中,还有一些不那么愉快的事情可能会对我们的职业发展和我们的心理产生致命的打击,比如职场性骚扰。
千千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在职场性骚扰领域围绕法律维权诉讼、案例研究、公益宣传等做了大量工作,值此7月毕业季,千千推出职场性骚扰专题,想让大家对职场性骚扰有个更清晰地认识、在职场中保护自己、为事业的打拼打造坚实的后盾。
▽下期预告▽
下期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深圳山木集团总裁宋某强奸女员工案(下)》,对该类案件的行为特点、执法难点、法律认定及量刑特点进行深入思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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